浅谈书法艺术的审美本质
◎ 杨妮娜
书法是关于汉字书写研究的一门艺术、学问。它是我们先民的智慧结晶,有着特有的艺术素质,是一种艺术与实用密切结合的统一体。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审美活动的科学,它将对审美对象、审美活动、审美创造、审美教育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近些年来,在传统的哲学美学、心理学美学、艺术美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应用美学(如服装美学)和部门艺术美学(如绘画美学)等分支。在书法领域,书法美学的研究也初具规模,且有书法美学方面的专著问世。
在书法美学体系中,书法艺术的审美本质问题,如同美学体系中美的本质一样,是一个争论最多也最重要的问题。弄清书法美的本质及其根源,不仅可以为书法艺术的创造、欣赏、批评提供明确的方向,也可以为书法美学体系的构建确立一个逻辑起点。
书法美是客观事物形体、动态美之反映
从客观艺术与客观现实美的关系看,书法艺术的美在于间接、曲折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客观事物的形体和动态美。因为,书法艺术虽不能像绘画那样具体形象地描绘事物的形体美,但它能通过文字点画的书写和结构的安排间接地予以反映。书法艺术不仅反映着事物的形体美,还反映着事物的动态美,如舒卷的白云、飘拂的杨柳等。事物在空间中的运动要经过一定的路线,所以事物的运动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曲线、折线表示出来,而当欣赏者看到这些线时,就会产生一种运动感。书法的动态美,如同它的形体美一样,是从现实中来的。如果怀素没有感受过暴风骤雨、落花飞雪、长空闪电等事物或类似于这些事物的动态美,他就不可能把这些动态美表现在其草书中。欣赏者如果没有在现实中感受过类似的动态美,他就不可能感受到怀素草书的美。
书法美是形式美意识之表现
从书法艺术与形式美的关系看,有人认为书法美的本质在于人类形式美意识之表现。因为,形式美意识是民族、历史以及个人长期的形式审美经验的积淀与升华,是书法家对自然和社会生活中美的事物的形式美规律的审美反映和艺术概括。书法家在创作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用笔、墨、纸等物质手段和丰富娴熟的技法,将自己的形式美意识成功地表达出来。同时,书法家的性格、气质、情感也附在形式美意识中自觉不自觉地流露于作品之中。欣赏者对书法形式美的感受,依赖于以往的形式美经验和由此而逐渐形成的形式美意识。只有当书法作品中的形式美因素大致符合欣赏者的形式美理想时,书法作品的审美作用才能得以实现。大多数书法品评也主要侧重于对用笔、结体、布局等形式美因素作具体的分析。
书法美是人的生理、心理结构之表现
书法艺术的形体结构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有一种“同形同构”的关系,即客体的形体结构正好是主体相应的生理、心理结构的表象。生理与心理结构与书法的线条结构在形式上是相同的,正是由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同形”,书法才成为人的审美对象。书法中有很多是“象”人体之“形”的。如“同”字的“冂”恰如人的肩膀和下垂的两臂。书法复杂多变的笔画,与人繁复的神经系统、骨骼系统也有某种对应关系。如“爽”字与人复杂的神经系统就有相似之处。书法变化多样的线条,更能表现人复杂多变的心理状态。人的心理活动的“轨迹”可以用曲线形式表现出来。从脑电图上可以看到,在不同警觉状态下的脑电波在形状和频率上呈复杂多样的曲线变化,这种曲线变化同人内心的情绪变化形成一种对应关系。书法虽然只有极其简单的点画,但这种点画按一定的矛盾规律运动却可以组成姿态万千的线条风貌,从而成为人起伏变化的心理状态的表现形式。
书法美是人格精神之象征
古代书论中品评书法的一些术语,大多与人格相关,如雄壮、质朴、磊落、威猛等。书法理论中很重要的几对范畴——性质与神采、气势与风韵、姿态与法度,也无不与人格象征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书法艺术所象征的是一种普遍的人格精神。这种普遍的象征意味不能简单地与书法家个人的人格作机械的对应,尤其不能与史籍所载的古代书法家的人品简单相连。这种人格象征,严格地说并非书法的点画、结字、章法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人类基于自身特殊的精神本质赋予书法的一种观念联想。当这种联想成为普遍现象、成为一种有意识状态下的自觉行为时,书法便成了人生命形式的外化和象征。这样,书法艺术的内涵就不仅仅是技巧的展示,也不仅仅是自然美的抽象与升华,而是人心灵的反映。
书法美是人类抽象审美情感之表现
书法是一门抽象情感艺术,它不表现对某一个别事物的具体感受,而是表现对宇宙、生命结构形式的整体性感受;它不表现喜怒哀乐等明确的情感,而是表现情感变化的“力度”。
书法意识体现了宇宙意识,书法表现了宇宙万物的结构关系以及人们对它的感情反应。书法家对生命的审美感受,同样不是对某个具体的生命单位、生命迹象的反应,而是从众多生命迹象的观察体验中升华出对生命形式的具体领悟。
情感力度指审美主体内在情感的强度变化结构。心理学家们曾将情感的强度划分为强与弱、激烈与平静两种极性形态。这只是一种典型形态的概括,并不能穷尽多样变化的情感力度。古人云:“喜则气和而字舒,怒则气粗而字险,哀则气郁而字敛,乐则气平而字丽。情有重轻,则字之敛舒险丽亦有浅深,变化无穷。”“情有重轻”,即情感之“力度”不同。书法可以表达不同“重轻”的情感力度,但不能直接表现喜怒哀乐。喜怒哀乐可以是书法创作的情感源泉,可以是书法创作的特定心境,但不是书法表现的内容。“舒”“险”“敛”“丽”的书法形态与“和”“粗”“静”“平”的情感力度直接对应,而与“喜”“怒”“哀”“乐”等情感态度的关系则是间接的。
情感力度之表现与宇宙、生命形式感之表现的关系 将宇宙、生命形式感与情感力度之表现联系在一起,便确立了一个书法审美标准。书法的美就体现在二者的和谐统一之中。对宇宙、生命形式上整体感受的表现,使书法有了一般意义的审美价值。对情感力度的表现,使书法具有了时代的、历史的、个性的特殊审美价值。前者决定了书法最基本的形式美规律,后者强调了特定情感内容的表现。一般的书法形式美规律,是宇宙、生命形式感的抽象概括。在长期的书法审美实践过程中,人们根据书法艺术与宇宙、生命形式规律的审美关系,总结出一系列笔法、章法、墨法。“法”,成为重要的审美标准。因而,人们便直接从“法”——形式规律、法则中获得审美享受,以致于忘了、忽视了这些“法”的本源。但如果只强调形式法则,便会使书法成为固定不变、机械呆板的纯形式美。形式美规律必须与特定的情感力度的表现相结合,才能体现出丰富变化的时代美、个性美。反过来,情感力度的表现也必须符合书法艺术的基本形式美规律。否则,肆意地涂抹虽然可以说是有某些情绪意味,但并不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失去了艺术表现的审美价值。因此,二者结合,双重表现,是书法艺术的审美本质、审美价值及审美标准之所在。
责任编辑: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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